自從住建部進一步放寬了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成為許多人關心的問題。下面為大家整理了有關樂山公積金提取條件以及樂山公積金提取流程。
一、樂山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向開發商購買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非配偶繳存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自住住房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八)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性收入15% 以上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生活保障,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一年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 職工戶口遷出樂山、非樂山戶口職工離開樂山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
第六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 尚未還清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不論何種原因,一律暫不辦理銷戶支取。待完清公積金貸款本息后,再辦理銷戶支取。
第八條 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可申請提取個人帳戶內部分住房公積金。
二、樂山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七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申請→單位核實并在《樂山市住房公積金支取使用審批表》上加蓋預留印鑒→職工向公積金中心歸集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歸集科(區、縣管理部)受理、核實、審批→通知申請人→歸集科(區、縣管理部)開出(現金或轉帳、電匯)支票或匯票→到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歸集科或區、縣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公積金中心歸集科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