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任某向許某承租了位于福州市鼓樓區一處面積達1200平方米的產權房,任某打算將其裝修后用于經營,承租合同約定到期的期限是2015年2月。
合同簽訂后,任某支付了12萬元的押金便搶時間裝修,打算盡快開業??傻搅?009年8月,這處房屋被列入了福州一公園的改造項目拆遷范圍。很快,拆遷工程處向房東許某發出了《限期搬離通知書》,房東許某立即要求租客任某服從大局,搬離租賃的房屋。
對于房屋遭遇拆遷,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就有約定,但卻沒有注明房屋的裝修費用要怎么算。
房東領走裝修補償 判決后卻遲遲不還
另一邊,拆遷工程處已經委托福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鑒定房屋的裝修費,并終確認這處房產在當時市場條件下的裝修費用為706007元。
為了配合市政建設,租客任某只得搬離房屋。很快,房東許某從拆遷工程處拆遷安置費、搬遷費和那筆70多萬元的裝修補償費。任某知道后立即向福州市鼓樓區法院提請訴訟。鼓樓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支持任某的部分訴求,認定押金、搬遷費和裝修補償費用應該由房東許某退還給租客任某。一審判決后房東許某不服向福州市中院上訴,福州市中院終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下來后,房東許某卻未按照生效裁判文書要求履行有關義務,任某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申請跨省查詢執行 追回88萬余元
鼓樓區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在福州農村商業銀行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和扣劃,執行標的1.1萬余元。由于沒有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案件一時無法執結。
2014年12月,全國執行信息網絡查控系統投入試運行。鼓樓區法院通過該網絡查控系統提請對本案進行查詢,很快就收到反饋信息:被執行人許某在興業銀行北京多個支行的賬戶內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執行人員立即向銀行發出協助凍結的要求,對被執行人許某的三個銀行賬戶進行凍結。12月22日下午,執行人員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向銀行發出協助扣劃88萬余元的指令。當天下午,協助執行的銀行將這筆被執行款匯入法院指定的執行專戶。本案得以順利執結。